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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市区人民检察院运用调查核实权成功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
    时间:2023-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12月,西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民事执行监督申请案件,申请人刘某作为权利人诉王某返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西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以王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刘某认为西市区人民法院怠于执行,西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西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认真查阅案件卷宗、仔细研究后发现王某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本案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的调查核实权,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以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案件承办人多次到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核实,通过调查发现,王某名下尚有一处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因法院未尽到审查义务,未穷尽执行措施,西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依法向西市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发出后,西市区人民法院虽已书面回复,但并未立即恢复执行程序。检察机关并没有案结事了,而是持续跟进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经多番与执行法官沟通,恢复了执行程序。同时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案件中坚持促成当事人和解的工作理念。在承办检察官和执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被执行人从原来的抵抗情绪变为积极配合,积极配合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并达成和解。

    西市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工作在每一起案件中深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以精准监督为指引,全力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不以案小而不为,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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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市区人民检察院运用调查核实权成功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

      2024-12-09

    2022年12月,西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民事执行监督申请案件,申请人刘某作为权利人诉王某返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西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以王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刘某认为西市区人民法院怠于执行,西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西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认真查阅案件卷宗、仔细研究后发现王某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本案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监督的调查核实权,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以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案件承办人多次到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核实,通过调查发现,王某名下尚有一处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因法院未尽到审查义务,未穷尽执行措施,西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依法向西市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发出后,西市区人民法院虽已书面回复,但并未立即恢复执行程序。检察机关并没有案结事了,而是持续跟进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经多番与执行法官沟通,恢复了执行程序。同时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案件中坚持促成当事人和解的工作理念。在承办检察官和执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被执行人从原来的抵抗情绪变为积极配合,积极配合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并达成和解。

    西市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工作在每一起案件中深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以精准监督为指引,全力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不以案小而不为,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