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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犯罪案件分析研讨“河海西检•青蓝”沙龙第五期
    时间:2025-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经济犯罪案件分析研讨


    “河海西检•青蓝”沙龙第五期







    2025年,西市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举办“河海西检青蓝”沙龙检察实务系列培训,课程围绕法律热点和实务难点,旨在进一步提升干警的实务技能,增强文书撰写、证据审查、出庭公诉等能力,优化案件办理质效。




    第五期沙龙于72日下午举行,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楚宁以《经济犯罪案件分析研讨》为主题进行经验分享,通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类案件剖析,针对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效果等环节分享自身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心得体会。青年干警围绕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难点疑点进行探讨,现场气氛热烈。

    此次沙龙紧扣新时代检察履职要求,以“三个善于”为引领,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主线,为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多维视角、扩宽了办案思路。未来,西市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河海西检•青蓝”沙龙为依托,围绕常见罪名、典型案件等进行主题分享,不断提高青年干警的实务经验和业务能力。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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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犯罪案件分析研讨“河海西检•青蓝”沙龙第五期

      2025-07-15

    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经济犯罪案件分析研讨


    “河海西检•青蓝”沙龙第五期







    2025年,西市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举办“河海西检青蓝”沙龙检察实务系列培训,课程围绕法律热点和实务难点,旨在进一步提升干警的实务技能,增强文书撰写、证据审查、出庭公诉等能力,优化案件办理质效。




    第五期沙龙于72日下午举行,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楚宁以《经济犯罪案件分析研讨》为主题进行经验分享,通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类案件剖析,针对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效果等环节分享自身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心得体会。青年干警围绕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难点疑点进行探讨,现场气氛热烈。

    此次沙龙紧扣新时代检察履职要求,以“三个善于”为引领,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主线,为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多维视角、扩宽了办案思路。未来,西市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河海西检•青蓝”沙龙为依托,围绕常见罪名、典型案件等进行主题分享,不断提高青年干警的实务经验和业务能力。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